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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创国际专业危险品进口报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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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品报关相关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检验。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四)申报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组分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实施检验:
(一)单证审查。按报检批次逐批审查报检材料是否齐全、一致、真实、有效,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现场核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按报检批次逐批或抽批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是否相一致,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对于首次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其随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还需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抽样检测。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抽取样品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分类鉴别项目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申报一致。
(四)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其首次进口时需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后续进口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运输包装,应实施以下检验:
(一)检验报检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标记等是否与申报相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检验报检货物的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按照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如经标签整改、使用救助包装等技术处理,能够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无法通过上述技术处理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运。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类别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质量信息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质量信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出口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贸易国家或地区;
(二)境外供货或境外收货企业名称;
(三)国内供货或国内收货企业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号;
(四)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
(七)进出口货物的其他有关追溯性信息。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质量信息档案保存期限至少2年,且不能少于产品保质期。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堆放货场等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包装、标签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依照法定程序,查封违法生产经营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故意将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申报为低风险危险化学品,不如实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行为的,按《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出口危险化学品被境外检验机构检出有质量安全问题,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实施加严检验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获知有关风险信息后,应当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追溯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至浙江局检验监管处。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质量档案,定期提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质量分析报告,如检出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浙江局检验监管处。

欣创危险品进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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